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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销售企业近效期药品及过期药品销毁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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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50: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按药监局制度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不能进行销售“。我公司每年都有一些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做报损处理,一直都做进项税额转出交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这样的税无形的增加了公司的压力。咨询了几个税务人员,给到的答案都不是很明确,有说要转出进项税,有说不需要转的,网上也查不到具体的文件规定。希望能给我们一个准确的答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企业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不能进行销售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您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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