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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运营取得收入后能否享受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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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50: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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