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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请问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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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55: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享受对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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