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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59: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拟向境外公司(注册地在美国)支付系统使用费,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了100%控股的公司(该企业为外国法人独资,以下简称被控股公司),合同约定由我司将费用支付至被控股公司的账户,由境外公司向我司提供境外票据。营改增时2016年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我司向境外公司购买服务,约定由境外公司控股的公司代为收款,这种情况,是否"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我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