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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0: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单号备注错误,与实际保单号不一致,对发票有影响吗?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如发票中信息填写有误的,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