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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拍房过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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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3: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留言答复说法,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征税政策与正常房屋交易一致。

综上,请问从不动产查询得知法拍房原值,那么法拍房应缴个人所得税能否与正常房产交易一样享受当地省份确定的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青海省根据以上文件下发了青海省的相关文件,其中规定的核定比例为1%;原文部分内容如下: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2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的法拍房转让过程中如果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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