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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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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1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化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与及时维修,我司聘请专业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与维修。但因我公司厂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我公司在该合同约定“负责给维保单位的保运及维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提供值班场所、水电等”,合同条款详细约定详见附件。请问我司基于商务便利提供给第三方工作场所的行为是否属于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请您公司结合实际业务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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