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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职首月工作不满月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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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11: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与单位因今年社保缴费基数发生争议,主要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中的实际工作月数有异议。我于20年4月21日入职,4月离职前,前单位已交社保,那么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到底是按照9个月计算,还是按照8个月计算能。网上搜索资料时,社保上无相关细则,但看到厦门税务局解释(未查到原网页),不满勤的月份可不计入,所以想问问税务机关,针对入职首月工作不满月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到底该如何计算,具体哪条法律法规支持这样计算,我想拿给社保中心进行纠正基数。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规定,第一条 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第二条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第三条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下限为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第一条 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有关社保基数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社保政策事宜您可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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