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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中“大修”的定义,财税地字〔19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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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39: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今年6月购入了房产,之后打算先装修再于22年2月左右投入使用。从购买到投入使用预计需要8个月,请问这是否满足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大修停用”?

如果满足的话,我司需准备哪些资料申请减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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