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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呢?按照其他行业的标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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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4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设有研发部门。只是现在自产销售的比重,没有大于外购货物销售的比重,自产销售额大致占全部收入总额在40%左右。那我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呢?按照其他行业的标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贵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50%以上,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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