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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3:41: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政策规定,另外浙江省是如何实施并执行的?
2、税务局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如何交圈的?
3、如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且当地税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未通知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如何征收?是否按批复时间强制征收滞纳金,强制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