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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开具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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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3:45: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开具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以上问题所述,如未发生纳税义务,你单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建筑服务预收款>编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出台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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