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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注销税务迁址增值税-进项税票能否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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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3:4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准备从深圳注销迁移到四川成都。由于2021年11月之前的进项没有勾选认证,迁移到四川成都后,想咨询一下之前未认证的进项税发票还能不能在成都这边的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呢?请问这些没有认证勾选的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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