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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4:7: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成都一建筑公司在乐山市承接了建筑工程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乐山市总工会要求,以开具发票金额作为基数扣缴了工会经费4万元(本来应该扣缴工会经费10万元,需要返还6万元给企业),同时也不再返还企业了。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会经费是按照10万元税前扣除、还是按照4万元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