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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入挂钩的政府补助是否适用主营业务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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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4:1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政府补的核定金额见下公式:

   政府年度实际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 可用性服务费基数 

+运营维护费年度核定额 -  使用者付费收入年度核定额


其中:“可用性服务费基数”:指资本金投资及收益年度核定额与融资还本付息年度核定额之和。


因公司主营业务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每年收到根据上公式核定的政府补助,是否可以享受与主营业务一致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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