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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4:27: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工会隶属上级集团工会。我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全额上交集团工会,取得全额专用收据。上级工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公司使用。目前,我公司工会无独立银行账号、财务账簿,相应资金转至公司账号,并在公司统一账套“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请问上级工会经费返还部分未使用完毕结余资金,是否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