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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费契税具体缴纳时点,是配套费缴纳后30日内?还是办理大产证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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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4:38: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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