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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购房人拟办理产权证,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没有发票,提交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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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3: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参与拟定的“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676号)”文件,资料收件清单第12页第38项购买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事项,需要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要求:购房发票(若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发票,提交收据)。
    作为向开发商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购房人,特意咨询: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没有发票,提交收据?(能否给书面回复)


一、您咨询的黔自然资函[2020]676号文件中涉及“第12页第38项购买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事项,需要缴税及申请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要求:购房发票(若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交发票,提交收据)。” 的规定,文件没有对“其他原因”作出明确,无法回答您,无法给您书面回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您是向房开公司购买房产,房开公司就必须向您开具发票。如果您没有取得发票,可以举报房开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索取发票。如果房开公司是在贵州省,有需要您可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缴费热线具体举报,热线会为您记录转办房开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处理。
三、 如上述的回答都不能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建议您持业务资料直接请您不动产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不动产业务办理窗口对业务进行具体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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