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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9: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近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房款总价为100万元,车位售价为10万元,房款总额为110万元,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据此向我发送了交款通知单,我按照交款通知单所列价款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房款。后来因为政府限价的原因,开发商在补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房屋总价调整为80万元,在《车位转让协议》中将车位价格调整为30万元,但与之前所交房款总额没有发生变化。近期开发商准备交房开具发票,请问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哪份合同来开具发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最终实际执行的合同的价款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