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合同约定地块建成后自持商品房须达到一定面积,该项目竣工备案后该比例面积自持商品房需继续装修以供对外出租,无法直接自用或出租。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自持部分商品房是否按照该文件在竣工备案后无需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出租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