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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18: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按照财税(2001)113号文件,农药经销环节免征增值税,我公司购进免税的农药制剂,然后再分包,此环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一)中的: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我公司认为:此包装物应该也是免税,(虽然我公司在处理的同时,怕引起争议,还是把包装物的进项税额做了转出,)但当地税局检查时认为这部分货物以及包装物销售都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请相关税务专家帮忙确认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所包装货物为免税,其包装物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算免税,同时不得抵扣购进包装物取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