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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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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0:14: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地方财政根据企业销售数量或收入给予研发补贴,如果:1补贴以超额累进形式计算;2补贴对销售数量或收入有最低要求;3补贴为定额,但对数量或收入有门槛。

      上述3种研发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征收增值税?



地方财政根据企业销售数量或收入给予研发补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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