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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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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9:50: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发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谢谢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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