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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0:2: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对新三板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要求,对取得的股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公平市场价格”应该以新三板交易报价来确定,还是应该以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