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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9:21: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居民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必须同时符合一个条件:即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该项收益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