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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9:45: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