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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开具专票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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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9:53: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将开发的软件转让给客户,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客户,办理了技术合同登记,但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的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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