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备注项目名称是合同签订的项目名称为准还是以甲方的建筑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为准?
合同签订时将项目名称写成工程名称,对备注有无影响?可否以工程名称备注在发票备注栏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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