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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增加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后,原享受的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的累计抵扣额是否能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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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0 9:44: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近年来累计了较大的可抵扣投资额,最近因业务拓展需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继续同时做创业投资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司性质也未变更(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因该项经营范围增加后我司无法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但可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请问我司新增经营范围后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不能,我司需办理什么样的备案手续才能在经营范围增加后,继续享受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抵免,才能在今后有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续继享受投资额抵扣70%的税收政策?麻烦税务局能给予一些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能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取决于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因贵司并未明确是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具体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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