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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1 15:2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发改季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有关文件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 规定,我公司委托售电企业代理我公司的购电业务。我公司目前正与售电企业协商,若售电企业从我公司的代购电业务中取得了经济利益,我公司将按50%享受结算分成。
拟定的业务模式如下:
一、假设:供电局向我公司按1元/度收取电费;售电企业(与供电企业另行结算)享受0.2元/度的利益(电费差价),我公司按50%(0.1元/度)向售电企业分享结算分成。假设当月我公司的实际用电量为10万度。
二、拟定的业务流程和发票开具流
1.我公司向国家电网支付电费10万元,国家电网向我公司开具含税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电企业通过其专用结算流程向电力交易中心(实际由国家电网或供电企业承担)获取2万元的利益(电费差价),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企业支付电费差价2万元,售电企业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目为“供电”,税率为13%。
3.售电企业向我公司支付结算分成1万元(10万度*0.1),我公司向售电企业开具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