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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2 10:11: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携带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