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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8 10:30: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与A村签订的租地合同,每年支付300万土地租金,并约定我司在该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但是因为土地使用人为A村,因此需要与A村民名义报建,最终产权为A村,我是仅参与出资与建造过程。房屋建成后我司可以在仅支付土地租金情况下,使用经营20年,期满交回A村,该项目未办理任何三旧改造手续,并非三旧改造项目。 即如下关系:1.土地使用人为: A村 2.报建单位:A村。 3.产权人:A村。 4.房屋建造出资人:我司。 5.A村与我司合同关系:土地租赁关系。6.房屋使用经营:我司。 7.期满收回。以上交易关系,我是存在一些税务疑问:1.交易关系:以上我是与A村的关系在税务上应如何定义?是属于租地关系还是实质为租房关系?。 2.房产税:房屋建成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哪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3.增值税:我司出资换得房屋使用经营,双方是否视同销售服务?4.企业所得税:我是出资建造,这些成本是否可以记录我司的帐中?若可以,应计入哪个科目才可以睡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屋建成后由A村缴纳房产税。贵司支付租金使用房产的交易活动实质上是承租房产行为,出租方A村应按规定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产租金包括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本业务中房产租金包括每年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租赁期满由A村收回的房屋的建造成本,房屋建造成本可按租赁年限分摊到每年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