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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0 10:23: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 2019 年成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 2029 年,A公司 2020 年向金融机构贷款 1200 万元,请问A公司 2020 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老师不要贴条款,条款我知道是国税函(2009)312号。
麻烦您了!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