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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7 16:0: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相比于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发生了很大变化: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其中,财税[2016]36号在(二)中将“等”删掉
所以我认为,不管火灾是否是由于天灾还是人祸,火灾造成的货物烧毁,不属于“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个结果,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无须转出。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