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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最后一段“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具体指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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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10:16:33 | 作者:admin | 1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关于环保处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有所修改.

请问:公告最后一段“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此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具体指的是哪些?按旧政策已经完成即征即退,但税务部门发现适用即征即退错误,发出追缴通知书.是否属于这里规定的已发生未处理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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