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2-11-9 15:17: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房地产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三)预缴税款计算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