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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03号文和税务总局2019年36号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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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11: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咨询两个问题:

1、2018年103号文中关于“无票免税”政策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请问符合(一)(二)(三)点的跨境电商企业,是否还需要证明为什么无法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如需要,如何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2、税务总局2019年36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请问第(二)点,“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根据36号文第五条“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那么电商企业是否只需要在全国132个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中任意选定海关作出口申报即可,并非限定在电商企业注册地综试区海关?



   问题1,财税〔2018〕103号文未规定“需要证明为什么无法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有关内容。

    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从字面理解只要是在设有综试区的海关均可。答复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具体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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