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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1:1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作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B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将该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B,双方约定B承担A财产转让所得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B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双方就先纳税还是先办理投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产生争议。请问,A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何时申报个税?B作为个税代缴义务人应在何时进行缴纳?这种情形下个税的缴纳是否应当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B已经实际成为个独企业投资人为前提?税务部门有无文件规定个税缴纳是个独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