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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33: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8)17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比如原公司甲要分立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原甲公司有A股东60%及B股东40%,分立后,甲公司由A股东100%持股,乙公司由B股东100%持股。乙公司承受原甲公司的土地及房屋。
请问这样是否符合以上条例,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请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