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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1:17: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和供应商耀皮玻璃签订购销合同,由耀皮玻璃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耀皮玻璃向东晶玻璃采购该货物,因耀皮玻璃资金紧张经常将我公司支付的货款挪用,不能及时支付给东晶玻璃,造成东晶玻璃未收到货款而不供货,现三方签订协议,由东晶玻璃开发票给耀皮玻璃,耀皮玻璃开发票给我公司,我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东晶玻璃,差额部分由晶玻璃和耀皮玻璃另行结算,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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