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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1:3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外A公司是注册在境外的公司,国外A公司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在境外为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我公司支付国外A公司设计费,这样的情况涉税处理是否需要未国外A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收到请予以回复,谢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因此,纳税人对外支付款项,在办理扣缴增值税时,应同时办理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