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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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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1:43: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教厦门税务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各自申报,2019年1月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土地和房产至分公司,涉及该土地和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均为总公司,还是可以根据实际各自使用的面积各自申报这两个税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请根据你司实际及结合上述文件,判定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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