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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25: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司为2011年成立的一家软件企业,2016年度为我司的首个获利年度,根据财税(2012)27号文相关规定,我司2016-2020年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16年度-2017年度为免税期,2018-2020年为减半期。
问题:减半期间如果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条件,是否可以选择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软件企业若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减半期间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