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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31: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工厂厂房是向A公司租赁的,也由A公司开具租赁发票,但是水费发票是房东代收但无法开票给我司。原因是因为房东当初是由另一家公司划出来的厂区出租,两家未分表,目前水务公司是开票给另一家公司,这样的话我司只能拿到房东开具的水费收款收据和水费分割单,这样是否能作为合法的凭证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支付的水费可以以开具给另一家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