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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40: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于16年发生股权转让,是老板的父亲转给儿媳,也就是老板娘。由于当时认识不足,不知道这个公公转给儿媳股份不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赡养关系里。由于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现在税务局要我公司交几十万的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转让股权并未取得实际收入。请问这是否符合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理由的第四条其他符合情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主管局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