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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42: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因公司问题造成欠申报所属期2015年12月增值税,所属期1月销售收入10万元,应交税金3000元,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我所属期已超过三年期限,是不是3000元就不用缴纳,那么所属期2015年1月还要申报吗?如要,应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申报数据有误,建议办理更正申报业务。此外,有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的详细流程与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申报错误更正”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