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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取消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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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44: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销售方:华歌尔(中国)时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302600001090F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100184130;发票号码:09276577;金额:96689.52;税额:12569.64。购货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2016年第50号,要求销售方登报遗失声明且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销售方按照京国税函(2018)1号相关内容,说明北京市税务局已经不再对纳税人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辽宁) 上可查询到该张发票。购买方是够可以在销售方不登报遗失声明,不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情况下直接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指南(3.1版)》规定:“3.5.1 发票挂失、损毁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复印件

注: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发行范围应覆盖发票丢失地和企业双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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