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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4:51: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取得进项抵扣相关票据的,该业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