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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34: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商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