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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50: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要求进行申报。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